57.各省級招辦對所有高校的本科層次招生,一律不得在常規(guī)錄取工作結束后再行組織補錄或換錄;對新生報到后未完成國家下達的高職(??疲┥从媱澋氖。▍^(qū)、市)內有關高校,經學校申請、省級招委會同意,有關省級招辦可在本?。▍^(qū)、市)未錄取的生源范圍內,根據考生志愿及相關錄取要求,組織進行高職(專科)層次的補錄,并及時將補錄考生的錄取名冊寄送有關高校。少數確需跨省補錄的高職(專科)層次高校,須向其主管部門和生源所在地省級招辦提出申請,獲準后方可通過生源所在地省級招辦實施補錄。補錄工作結束后3日之內,須將補錄考生錄取數據庫上報教育部。
58.由于網絡傳輸、工作失誤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遺留問題,有關省級招辦和高校應通過協(xié)商妥善解決。
九、信息公開公示
59.建立分級負責、規(guī)范有效的國家、地方、高校、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等多級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制度。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準確、公開程序規(guī)范、內容發(fā)布及時。
60.各級教育行政部門、招生考試機構、有關高校、中學應按照有關要求,分別公開招生政策、高校招生資格、高校招生章程、高校招生計劃、考生資格、錄取程序、錄取結果、咨詢及申訴渠道、重大違規(guī)事件及處理結果、錄取新生復查結果等相關信息。
公示的考生資格信息應包括姓名、性別、所在高級中等教育學校(或單位)、享受照顧政策類別、資格條件、測試項目、測試成績、合格標準、擬錄高校及專業(yè)和錄取優(yōu)惠分值等。教育部“陽光高考”平臺、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當年年底??h級招辦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公示的考生有關信息,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,并保留至當年8月底。
61.各級教育行政部門、招辦、有關高校、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,提供舉報電子信箱、電話號碼、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,并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(guī)定對舉報事項及時調查處理。
十、招生管理職責
62.教育部負責各類高校的招生及全國統(tǒng)考工作,其職責是:
(1)指導全國高校招生工作;
(2)制訂有關招生工作的規(guī)定;
(3)確定高校招生考試種類,審核各?。▍^(qū)、市)高校招生考試科目設置方案,以及有關招生改革方案;
(4)授權教育部考試中心、有關省級招委會和高校組織考試命題工作;
(5)指導有關部門(單位)、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編制招生來源計劃,將匯總備案的招生來源計劃統(tǒng)一分送各省級招委會;
(6)履行公開和監(jiān)督高校公開招生信息相關職責;
(7)指導、檢查各?。▍^(qū)、市)高校招生工作;
(8)組織開展招生工作的科學研究,培訓有關人員,開展宣傳工作;
(9)保護考生和考試招生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;
(10)組織或督促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招生工作中發(fā)生的重大問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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